启东一男子唐某得悉自己父亲与人争吵互殴后,心生报复歹念,竟然向被害人门店里丢入燃烧的鞭炮并导致门店起火。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该起放火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三年。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唐某的父亲与被害人唐某松因租赁纠纷发生争吵并互殴。当日18时许,唐某得悉唐某松殴打其父亲后,遂生报复之念,在本市吕四港镇购买鞭炮一卷并带陈某(已另案处理)等人来到唐某松经营的重庆鲜面店。后由陈某抱腰举高,唐某将鞭炮(小挂鞭)的一头通过门市后窗破碎的玻璃抛进室内,将另一头用随身携带的香烟点燃后离开。后唐某等人发现门市内产生浓烟后返回现场附近,同行人员发现有火光提醒是否需要报警,唐某称没事,之后离开。18时48分许,群众发现火情后报警。18时49分许,消防中队接警后赶至现场,发现店内有面粉、煤气罐等大量易燃物品,后开展救火成功将火扑灭。经鉴定,唐某松店内的干面条、墙面板等物品被烧毁,损失价值共计5334元。

2023年1月1日,被告人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唐某曾在启东市吕四港镇来鹤路江湖川菜馆内遇见被害人唐某松,出于报复心理,将一盆毛血旺泼酒在唐某松身上,后又使用餐具砸唐某松。唐某因此被启东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法院审理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为泄愤报复,估计放火烧毁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