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跟我约定以14500元的价格从上海运一批灯光音响到成都。货到了重庆后,他跟我说‘运输车辆坏了,要加21500元换车运输’,又以‘不给钱不发货’威胁我。成都那边演出等着要用灯光音响,不能及时送到违约的话损失更大。我被迫支付了20000元之后,王某安排了第三方司机将我的货送到目的地,我还出了3000元的短驳车费。”受害人葛某大吐苦水。

李某、王某事前商议,以李某在上海和重庆设立的物流仓库为据点,并安排余某负责对运输至重庆物流仓库的货物进行扣留。李某、王某通过某网络货运平台寻找上海附近地区至重庆附近地区的货运单,并假意与货主确定具体运费等货运信息。

待接单后,王某以车辆损坏、路难走等理由或以不交钱就不交付货物相威胁,迫使货主交付额外增加的每车数千元至上万元不等的运费。部分货主为取得货物,还向第三方货车司机额外支付短驳车费。三人采取上述方式,相互配合,共同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0起,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王某、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手段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到1年,并处罚金。李某不服并上诉。近日,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物流领域诚实信用对于各方来说都非常重要,托运人价值数百万元的货物交给承运人长途运输,主要基于对承运人的信任。而李某等人却利用托运人的信任,运输途中故意坐地起价敲诈勒索货主支付高额运费,不仅有违诚信,更构成犯罪,最终自食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