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媛,女,住四川省。

本院审理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高媛等人犯诈骗罪一案,于2022年2月9日作出(2021)苏0923刑初220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高媛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

2022年6月23日,罪犯高媛以怀孕为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高媛是否符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法医学审核,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日作出(2022)盐法鉴审字第0119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高媛在2022年10月14日检查时怀孕5月余。

经查,罪犯高媛确系怀孕的妇女,符合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高媛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