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娟娟,女,1996年12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魏县。

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0)苏0506刑初78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娟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后同案人员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1)苏05刑终4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于2021年8月31日生效后,罪犯张娟娟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将罪犯张娟娟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1年8月31日起。2022年3月15日,罪犯张娟娟又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并提供了《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材料,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将罪犯张娟娟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2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哺乳期届满后罪犯张娟娟被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收监执行,并于2023年4月3日送押至邯郸市第三看守所,因罪犯张娟娟再次怀孕,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于同月28日决定将罪犯张娟娟予以释放。罪犯张娟娟于2023年5月5日以其怀孕为由再次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本院于2023年5月9日至2023年5月11日,对罪犯张娟娟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情况予以公示,无人提出异议。又委托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技术咨询审核,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2日出具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张娟娟2023年6月9日早期妊娠诊断成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本院已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发函征求意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回函,认为罪犯张娟娟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目前正处于怀孕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对罪犯张娟娟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张娟娟系正在怀孕的妇女,其怀孕期间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张娟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张娟娟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天津市和平区,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