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赖晓燕,女,1989年5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定县。

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1)苏0506刑初104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赖晓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后罪犯赖晓燕及同案人员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4日作出(2022)苏05刑终5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罪犯赖晓燕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本院于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18日,对罪犯赖晓燕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情况予以公示,无人提出异议。又委托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技术咨询审核,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9日出具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赖晓燕2023年7月20日妊娠诊断成立,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本院又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发函征求意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回函,认为罪犯赖晓燕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目前正处于怀孕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对罪犯赖晓燕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赖晓燕系正在怀孕的妇女,其怀孕期间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赖晓燕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赖晓燕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