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0日,张某受邀参加某科技公司面试。3月16日,公司人事通知张某已被录用,月薪16000元,无试用期,并约定了报到日期。张某收到上述通知后决定前往科技公司报到,并于当月与原工作单位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

不料,2023年4月,该科技公司人事突然通知张某将从公司内部提拔年轻人员担任其职位,故决定不再录用张某。后直到2023年6月份张某才重新找到合适的工作。张某十分气愤,认为科技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并对其造成了损失。张某最终诉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科技公司赔偿其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科技公司已通知张某被录用,但后又取消录用通知,科技公司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该行为导致张某一定时间段未能落实工作,客观上造成了张某的损失,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赔偿。该案庭审结束后,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基础上,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运用裁判式调解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则指引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某科技公司赔偿张某约2万元,依法高效维护了劳动者张某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本案中,公司已通知劳动者被录用后又反悔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该责任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本案的处理结果惩戒了相关用人单位的不诚信行为,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彰显了司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高度关注和依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