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李逵”,来了“李鬼”
作者: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邓建华 张怡茜 发布时间:2023-10-24 浏览次数:1664
猎头公司推荐人才不符合要求,服务费怎么算?
猎头公司能够提供专业化、针对性的定制服务,大大提高人才招募的效率和效果。但若企业本来想要的是“李逵”,猎头公司却推荐了“李鬼”,这服务费该怎么算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委托合同纠纷,最终通过调解,使双方达成了按约定50%的比例支付服务费的调解协议。
2022年1月,融某公司与航某公司签订《猎头服务合同》,委托航某公司为其寻访和推荐一名销售经理,要求人脉广、能力强、有地产项目经验。根据合同约定,航某公司应按照融某公司要求全面收集目标人选信息、面试甄选候选人、科学客观评价推荐候选人。航某公司向融某公司收取的服务费标准为企业录用人员“税前年薪的20%”。服务费分两次支付:推荐人员与融某公司签署聘用合同并上岗后15天内支付服务费的50%,推荐人员上岗工作满3个月保证期后支付剩余的50%。
2022年3月,航某公司向融某公司推荐了销售人才小李,小李个人简历显示其符合融某公司的岗位职责要求。当月17日,融某公司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聘请小李担任销售经理,税前年薪50万元。但融某公司很快发现,小李入职后既不走访客户,也不参加销售会议,甚至很少与人沟通。融某公司遂向航某公司反馈小李实际能力与简历明显不符,无法满足公司要求。后经双方沟通,航某公司另为融某公司推荐了2名销售人才,但仍无法达到融某公司的职位要求。融某公司遂将小李辞退,并拒绝向航某公司支付服务费。航某公司为索要服务费用,一纸诉状将融某公司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航某公司认为,小李已经与融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推荐义务,融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推荐小李的服务费。
融某公司则认为,航某公司没有做好尽调工作,只是简单地筛选简历然后将相关人员材料推送给用人单位,导致推荐人选与其简历上的描述完全不符,航某公司不应当收取服务费。
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融某公司向航某公司支付服务费5万元。
【法官说法】猎头公司应推荐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人才
企业根据其人才招聘需求,委托猎头公司提供专业人才推荐服务,猎头公司完成了推荐服务后向企业收取一定数额报酬,以上约定符合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但用人企业和猎头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的特殊性在于,猎头公司要为企业推荐工作能力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人才,如猎头公司推荐的人不符合岗位招聘要求,将对企业造成较大损失,故双方一般基于高度信任而订立合同,企业对猎头公司履约要求较一般合同具有更高的期待。猎头公司应当根据职位要求,做好候选人的搜索、面试、评估工作,以尽可能确保推荐的人才的能力符合企业的需求。否则,应当认定未完成委托事务,无权要求企业支付服务费用。
本案中,法院结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等因素,对本案进行了调解处理,双方均接受按约定50%的比例支付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