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兴化法院依法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顾某甲罚款5000元。

兴化法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顾某甲和顾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中,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向顾某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顾某乙及时履行拖欠的土地使用费9000余元。然而,顾某乙既没有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又没有主动联系人民法院申报财产。

我院“执行110”在接到被执行人顾某乙的下落线索时,立即派出执行干警前往扬州市广陵区被执行人的实际居住地蹲守,并顺利将其拘传到案。虽然执行干警详细向其释明了拒绝执行的法律后果,但顾某乙仍然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干警当即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在到达兴化拘留所之后,被执行人眼见执行法官“动起了真格”,主动提出履行全部义务。其间,执行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在缴纳全部执行款之后仍有资金财产,其行为系逃避执行,而并非无财产所致的“执行不能”,为严厉惩戒被执行人浪费司法资源,切实维护司法权威,执行法官向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

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是每个涉案当事人应尽的法律义务,法院执行干警是权利实现的执行者和法律尊严的捍卫者,在这里也请被执行人们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不要妄图耍“小聪明”逃避执行,否则将面临罚款、拘留,如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被移送至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顾某乙对法院裁判置若罔闻、拒不执行,等待他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