鸳鸯变‘’冤家”:分手了,恋爱期间的转账可以追回吗?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章睿 周思童 发布时间:2023-10-25 浏览次数:1855
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还能要回吗?近日,如皋法院速裁庭就成功化解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大海(化名)和小何(化名)原本是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两人在微信上产生了多笔转账往来,但其中并无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给付的财物和“1314”、“520”等含有表达特殊情感的赠与红包。
两人分手后,大海多次以偿还借款为由要求小何偿还其恋爱期间的借款,最终双方于2022年2月于微信聊天中明确借款总额并约定还款期限。后大海多次向小何催要还款,小何分文归还。
今年7月,大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何偿还其借款。如皋法院速裁庭受理该案后,经多方联系,最终通过其家人加上小何微信。考虑到案件背后还牵扯到的是双方之间的情感,矛盾不能“一判了之”,且大海在外地,来如并不方便,为彻底化解双方矛盾,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法官遂决定通过微信和电话方式,争取线上化解这起纠纷:释法明理并举,认真倾听双方诉求;情理法理交融,缓和开导心中怨气。经过两天长达数时的耐心沟通,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小何当场给付了欠款。
法院在认定款项性质时,通常需要结合当事人行为当时的意思表示、恋爱关系、金额大小、使用目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
第一,恋爱期间双方日常生活的消费支出,无法追回。该类款项可以认为是恋爱期间情侣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在关系中止后,转款方不宜要求另一方返还。
第二,一般性恋爱赠与,无法追回。一些特殊日期、特殊金额转账,比如5月20日、2月14日转账,比如金额为520、1314等,这些在恋爱期间具有特殊意义,意为联络感情、表达爱意,增进彼此之间的情感。
第三,结婚性恋爱赠与的彩礼,可以视情追回。这类给付通常是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以共同生活并维系身份关系的大额支付,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赠与一方可请求接收一方返还相关款项。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因恋爱分手引起的借贷纠纷层出不穷,在此法院提醒大家:恋爱交往期间一定要保持清醒,明确彼此之间的经济往来的具体性质,尽量避免大额财产的往来,必要时通过书写和保存相应的单据明确财产性质和归属,以防止日后争议时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