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泉山法院对罪犯周晓旭申请监外执行受理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 发布时间:2023-08-16 浏览次数:1791
2023年8月4日,本院作出(2023)苏0311刑初298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周晓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3年8月16日,罪犯周晓旭成以其患造血障碍等疾病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受理。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
电话:0516-83637758
2023年8月4日,本院作出(2023)苏0311刑初298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周晓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3年8月16日,罪犯周晓旭成以其患造血障碍等疾病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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