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借款,另一人拿房子给其做抵押担保,现在借款人还不出钱,抵押房产能直接归债主所有吗?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因该房产此前未办理抵押登记,法院判定债权人不享有对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这让债主龚某傻了眼。

基本案情

龚某与蔡某是朋友。今年1月,蔡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龚某借款35万元,并向龚某出具借条一份,蔡某的朋友李某自愿用其名下某处房产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蔡某、李某分别在借条上签字。

借款到期后,蔡某未按约还款。龚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蔡某归还借款35万元及利息、李某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审理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龚某提供的借条及转账记录,能够证明其与蔡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龚某实际转账31.2万元给蔡某,借款本金应认定为31.2万元。

对于李某提供抵押的房产,法院认为,因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未设立,龚某对李某提供担保的房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最终判决蔡某归还龚某借款本金31.2万元及逾期利息,李某对该债务在蔡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活动中,债权人为降低回款风险,保障债权实现,常常要求借款人提供房产等财产为借款作抵押。作为抵押的财产称抵押财产,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法律规定,设立不动产抵押权,除要签订抵押合同外,还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未设立,债权人不能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2条的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财产有:(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现实中,债权人往往缺乏办理抵押登记的意识,以为订立了抵押合同就能高枕无忧,而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导致在实现债权的过程中丧失对抵押财产的优先受偿权。法院提醒,债权人对于抵押财产应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此才能为自己的债权上一道“安全锁”。

需要注意的是,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丧失的仅是优先受偿权,抵押人并不当然免责。在抵押合同有效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前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果因抵押人自身的原因导致未能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