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遗产与继母发生纠纷,案件审理期间,继子、继女闯入继母住所做法事、挂遗像、烧纸、放哀乐;老两口含辛茹苦将养女抚养成人,不成想养女因家庭琐事与他们长期交恶,导致关系恶化……10月23日,正值九九重阳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老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旨在不断提升老年人法治意识、维权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因遗产纠纷

闯入继母家中挂遗像、烧纸、放哀乐

江苏苏州的王某与李某系再婚夫妻,李某与原配育有李某、李某某两个子女。婚姻期间,王某与李某关系和睦,王某也对李某照顾有加。李某去世后,年逾古稀的王某与李某、李某某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成讼。

在案件审理期间,李某、李某某以各种形式骚扰王某,包括将王某堵在住所内,召集人员敲门威胁,强行闯入王某家中做法事,将父母遗照挂在墙上、烧纸、放哀乐并强行搬走室内物品等。

后王某多次报警,还曾因心脏不适到医院就诊。因不堪李某、李某某的不断侵扰,王某遂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申请侵害人格权禁令。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王某提供的报警记录、监控录像、病历等足以证明其有人格权遭受侵害或者面临人格权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符合发出侵害人格权禁令的法定条件。遂裁定:禁止李某、李某某跟踪、骚扰王某。

承办法官黄星表示,侵害人格权禁令是民法典新创设的一项制度,其作为人格权的新型法律保护方式,将预防与救济相结合,有效避免侵害人格权行为可能造成的不可逆转的损害,为人格权保护提供了一种更高效、更便捷的保护措施。

本案中,李某、李某某面对陪伴父亲共度余生的年逾七旬的继母毫无感恩之情,因遗产问题对老年人恶言相向、多番侵扰,逼得王某不得不寻求法律庇护。侵害人格权禁令的签发不仅让王某及时“隔离伤害”,还以安宁的生活,更是对李某、李某某不当行为的规制,有力保护了王某的人身、财产安全。

因家庭琐事

养女与养父母关系恶化难修复

  1974年,未有生育的张某夫妇收养了其连襟之女即5岁的张小某,并办理了户籍变更登记,收养关系得到亲友邻里的一致认可。40余年来,张小某在张某夫妇的抚育下长大成人、结婚生子。

近年来,双方因赡养、财产管理、房屋归属等问题多次产生矛盾,原本融洽的关系愈发变得紧张。经社区多次调解无果,年逾八旬的张某夫妇遂诉至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张小某的收养关系。

庭审中,张某夫妇称,张小某的子女一直由二人照顾抚养,但其却在张某夫妇生病、受伤、老房拆迁期间未给予关心照顾,甚至不闻不问。随着年龄的增长,张某夫妇的身体每况愈下,但张小某在签订家庭赡养协议时仍提出诸多不合理要求。尤其是张小某在得知张某夫妇处置了家中一套房屋用来养老后,多次上门吵闹威胁。已致耄耋之年的张某夫妇不堪其扰,这才提起诉讼。张小某却否认张某夫妇的说法,认为系张某夫妇过于挑剔才导致家庭不睦。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夫妇与张小某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形成虽已长达数十年,但双方因日常消费支出、生活照顾、孙子女抚养等各方面问题产生芥蒂,矛盾逐步加深直至关系恶化,在诉讼后双方依旧相互指责,经亲属、社区、法院多次调解无果,确已无法再以父母子女关系共同生活。遂判决:解除张某夫妇与张小某的收养关系。

承办法官张茹婷表示,“无生有养,无以为报”,养育之恩大于生恩。张某夫妇含辛茹苦将养女张小某抚养成人,其本应感恩回馈老人的养育之情,却在共同生活中未能充分体谅和关爱老人,因家庭琐事与老人交恶,导致关系恶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虑到双方亲情关系确已破裂、无法修复,客观上已不具有共同生活的条件,现张某夫妇年龄较大且身体状况欠佳,若继续维持一段不和睦的收养关系,反而会对其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造成持续不利影响,故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及时让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恢复平静。

敬老、爱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及人口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深度和广度日益提升,老年群体对自身合法权益也越发关注。对于老年人的关爱和保护,除了家庭和子女外,司法保障也是其中重要的一环。2021年1月至2023年9月,江苏法院共审结涉老一审民事案件231388件,在民事案件中的占比约为10.38%。江苏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妥善审理涉老民事案件,致力于以统一的实体裁判规则、便捷的司法服务体系、高效的联动协作机制为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让广大老年同胞共享发展成果,乐享幸福晚年,为推动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