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至2023年9月,江苏全省法院共审结涉老一审民事案件231388件,在所有民事案件中的占比约为10.38%,呈现出新类型纠纷频出,权利保护难度大等特点。昨天重阳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老年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20个案例涉及老年人人身安全、赡养、婚姻自主权、居住权、财产权等多个方面。

因遗产骚扰继母?法院发禁令

王某年逾古稀,与李某系再婚夫妻,李某与原配育有两个子女。李某去世后,王某与两个继子女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案件审理期间,两个继子女以各种形式骚扰王某,包括将王某堵在住所内,召集人员到王某家敲门威胁,强行闯入王某家做法事,将父母遗照挂在墙上、烧纸、放哀乐并强行搬走室内物品等。

王某多次报警,曾因心脏不适到医院就诊。因不堪两个继子女的不断侵扰,王某向法院申请侵害人格权禁令。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提供的报警记录、监控录像、病历等,足以证明其有人格权遭受侵害或者面临人格权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裁定禁止两个继子女跟踪、骚扰王某。据介绍,侵害人格权禁令是《民法典》新创设的一项制度。本案中,侵害人格权禁令的签发不仅为老年人及时“隔离伤害”,更是对两个继子女不当行为的规制。

九旬老母诉请隔代赡养

94岁高龄的白某育有四个子女,均已超过60岁。白某曾因赡养问题两度起诉儿子刘某,法院判决刘某给付赡养费。刘某未履行判决义务,白某申请强制执行,因刘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执行。

刘某育有刘甲等3个儿子,白某认为3个孙子家庭条件优渥,具备赡养能力,在其父亲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下,3个孙子应向其给付赡养费。于是其诉至法院,要求三个孙子给付赡养费9700元,并今后每月给付赡养费370元。刘甲三兄弟认为,白某其他三个子女均在世且有赡养能力,其作为孙辈没有赡养义务。

泗阳县人民法院认为,白某高龄且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刘某作为法定赡养义务人,亦已70多岁,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刘甲三兄弟作为具备负担能力的孙子,应代位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该义务不因其他赡养义务人的存在而免除。

法院判决刘甲三兄弟给付白某此前的赡养费8590元,今后每月给付赡养费370元。刘甲三兄弟不服,提起上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多次走访、反复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甲三兄弟自愿每月给付白某赡养费370元。

烈士遗孀房屋私卖,怎么办

83岁的董某系革命烈士遗孀,体弱多病,常年由孙女卢某照顾。2012年8月,董某原有住房面临拆迁,政府为照顾烈属,特批安置给董某一套房屋。政府按董某意愿,在拆迁协议上将卢某的名字加在董某名字后面,注明董某百年之后,房屋产权归卢某所有。此后,董某与卢某领取了安置房,但因董某身体问题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卢某未经董某同意,擅自将房屋转卖给李某。

2021年11月,李某将卢某、董某诉至法院,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法院以卢某系无权处分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李某仍占有房屋。董某在办理产权登记后,多次要求李某搬出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搬出房屋。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认为,现在老人健在,房屋却被孙女擅自转卖,此举既不合法,又与政府优待烈属的初衷相违背。经过法院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同意限期搬出房屋。该案调解后,法官进行了判后回访,积极督促履行,李某按约搬出房屋。

骗患病母亲过户房屋?无效

85岁的刘某与丈夫陈某育有一儿一女,陈某于1994年去世。1996年7月,刘某购买了一套房改房。2020年10月,刘某被诊断患有阿尔茨海默症,病情逐渐加重。

2021年6月,女儿陈乙将刘某接到自己家中共同居住,两天后双方即到房管部门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将刘某所有的房改房,出售给陈乙,该款并未实际支付,并于次日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陈乙与刘某生活一段时间后,即将刘某送至托老所。2022年7月,刘某从托老所走失,后被公安机关寻回。

刘某认为自己患痴呆多年,无民事行为能力,陈乙系采取欺骗手段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过户行为无效,房屋产权仍归其所有。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在房屋过户时其认知、辨别能力受限,处置房屋已超出其辨识能力。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房屋过户行为无效,房屋产权仍归刘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