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开门杀”!路人不幸身亡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白羽翔 钱茜 发布时间:2023-10-27 浏览次数:1865
提到交通肇事,很多人想的都是在车辆行驶时追逐竞驶、酒后驾车等违规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然而却忽略了在路边停车开门的过程中,同样有可能发生事故。近日,如皋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
2022年10月的一天早上,徐某驾驶小型轿车,在路北侧停车泊位上车头朝东停放好汽车,然后打开左前侧车门准备下车,急着上班的他没有注意到此时左后方有辆电动车正由东向西驶来,“嘭!”正好行驶到车门旁边的电动车被徐某突然打开的车门撞倒,驾驶电动车的邹某也摔倒在马路上。就在这时,“吱!”伴随着刺耳的紧急刹车声,原本由东向西正常行驶在马路上的一辆小轿车躲避不及,径直碾压在了邹某身上。看到这一瞬间发生的事故,呆坐在驾驶座上的徐某懊悔不已,然而为时已晚。邹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认定该事故由徐某承担全部责任。
如皋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被告人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达成刑事和解等情节,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
法官提醒:近年来,“开门杀”时有发生。如果司机或乘客不留意观察路况,很有可能在开车门时碰撞到车辆或者行人,严重危及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所以在开车门前一定要先从后视镜或车窗观察周围车辆、行人的通行情况,确保安全后再打开车门下车。而作为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或者步行的路人,在经过路边停放的车辆时,同样要提高警惕,注意观察,与车辆保持适当距离,防止遭遇“开门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