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来讲受害人会在确定伤情后尽快起诉,以保障合法权益,但是也有少部分当事人因种种原因未及时起诉,甚至超过了3年的诉讼时效,这样的案件还能得到法院支持吗?近日,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6年1月28日10时左右,被告钱某驾驶变形拖拉机与原告马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如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钱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马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17年1月4日,原告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2019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钱某达成赔偿协议,约定交强险部分的由保险公司赔偿,超出交强险的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2022年9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钱某及保险公司赔偿,被告保险公司抗辩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于2017年1月4日进行了伤残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第一次伤残评定之日于2017年1月4日就应当视为治疗终结之日,并以此开始计算诉讼时效,2019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钱某达成赔偿协议可见原告虽未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但一直在积极的寻求侵权人赔偿,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断的效力不仅针对钱某,已应当及于保险公司故原告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是2019年11月16日,原告在2022年9月20日起诉,没有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驶权利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该制度设立的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断的的情形,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因此受害人应当在权利受到侵害后应注意诉讼时效,及时提起诉讼,确有客观原因无法起诉的,也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等其他方式进行主张,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保证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