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陈某向某科技公司经营的淘宝店购买两支防水防污纳米喷雾用于清洗球鞋。收货以后,陈某使用该产品时,不慎吸入导致肺部受损,诊断为“吸入性肺炎”。陈某认为,科技公司销售的产品带有较强的毒性,未对该产品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尽到充分提示义务,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科技公司赔偿损失。科技公司表示,其销售的产品是合格产品,不存在缺陷,检测报告能够证明产品符合生产标准和使用安全性能,并标注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使用纳米喷雾后,被诊断为吸入性肺炎等,说明其使用案涉产品时不慎吸入喷雾造成损伤。陈某要求科技公司承担责任,需要判断该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有无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是否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经委托司法鉴定,无法确定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的有害成分。科技公司的检测报告也对案涉产品有害物质及报告限度均已进行检测,并进行吸入毒性试验,均未发现案涉产品出现明显异常,无法确定该产品存在质量缺陷。产品订单中明确标注“请在通风处使用本品,谨防吸入”的内容,瓶身已载明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包括需要在通风处使用,且保持一定距离使用,均是预防吸入的具体措施。可见,科技公司就该产品的使用已进行相关提示说明,难以认定案涉产品质量存在明显缺陷,对陈某要求科技公司进行赔偿,难以支持。本案判决后,陈某提起上诉,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上述条款指向的缺陷,并非产品的一般性瑕疵,而是产品质量不合格,达到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程度。本案中,案涉产品有企业标准,经鉴定难以认定存在明显危及人体健康的有害成分。医疗机构诊断结果不足以证明该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对陈某要求销售方承担产品缺陷责任无法支持。该案处理结果提醒消费者购买使用喷雾类产品时,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持安全距离,保护自身的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