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日下午,某科技公司从事研发工作的小李在上班时间利用工作电脑浏览娱乐新闻时,刚好被公司巡查人员拍照存证。当晚,公司即向各部门发出通知,对小李进行劝退处理。但小李并未接受公司的劝退主动离职,而是找到领导进行申诉。最终,公司在9月5日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小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小李则于2022年12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仲裁委支持了小李的仲裁请求后,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如皋法院起诉。

经法院查明,某科技公司的《员工奖惩制度》规定:犯两次及以上轻微过失者构成一般过失;屡犯两次及以上一般过失者构成重大过失;构成重大过失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小李上班时间浏览娱乐新闻属于“在工作时间内处理非工作事务者”的轻微行为过失,且公司无证据证实小李存在其他重大过失并造成重大损失,其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并未禁止用人单位将上班时间多次“摸鱼”的行为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纳入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基于充分的事实证据、遵循正当的程序并兼顾劳动者对行为后果的合理预期。据此,法院判决科技公司给付小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然,本案判决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非支持劳动者上班“摸鱼”的行为。事实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互相成就的关系,劳动者的勤勉工作,不仅有利于自身发展,也会促进用人单位各项业绩的稳步提升。劳动者应自觉履职尽责,远离消极怠工等不良行为。用人单位也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积极营造健康和谐稳定的就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