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保单法院如何认定?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赵容容 发布时间:2023-10-31 浏览次数:2783
投保载明的车牌号与肇事车辆车牌号不一致,保险公司是否能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呢?
2022年6月,贲某驾驶车牌号为苏F****V的重型自卸货车,在如皋市搬经镇横埭村马某家院内由南向北倒车时,疏于观察,挤压路东侧房屋,致该房屋部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贲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就该房屋的损失,马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贲某所驾车辆保险公司赔偿336630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公司承保的车牌号为新BA****,与肇事车辆苏F****V车牌号不一致,投保人在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时使用的是伪造行驶证购买的保险,在购买时没有如实告知,恶意欺骗,该份保险非其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认为该份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为:一、被告保险公司未有证据表明贲某在投保时存在欺诈行为。二、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性的保险机构,在承保时理应尽到对相关证件材料的严格审核义务,即使贲某驾驶的案涉车辆在投保时存在行驶证信息造假的行为,该公司通过严格审核应当可以查明并拒绝承保。三、确定车辆的唯一性是依据车辆识别代码及发动机号码,而非车牌号码。虽然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公司承保车辆车牌号为新BA****,但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商业三者险保单载明的车牌号为苏F****V,上面的相关信息均与事故车辆行驶证一致。且原告贲某与被告保险公司提交的商业三者险保单中的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一致,案涉两份保单能够确定指向车牌号为苏F****V,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苏F****V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一些大型车辆如重型自卸货车、重型半挂牵引车和一些农用拖拉机,多委托“保险中介”进行购买,通常承保的保险公司为新疆、内蒙古等地区的保险公司,中介提供给保险公司的信息存在虚假,但保险公司为了承保业务未能认真审查,而出具了保单。且事实上的投保人收到的中介的保单又是与自身的行驶证相一致的。保险公司自知道虚假之日起,可以起诉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但在解除之前发生的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解除之后发生的事故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广大车主在委托所谓中介购买保险时,需要清楚相应的风险,最好选择官方平台或直接至保险公司柜台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