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露馅?法院:罚款10000元!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许燕 发布时间:2023-10-31 浏览次数:2778
2023年10月26日上午,如皋法院接待室内,原告环某向法官交上一份手写的《悔过书》,并当场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缴纳罚款10000元,表示今后将接受教训,诚信诉讼,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原告环某与被告石某原系某建设工程公司的股东,登记的持股比例分别为70%、30%,后双方在经营公司过程中发生矛盾。
经协商,双方于2022年2月28日签订《内部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环某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以343613.2元对价全部转让给石某,石某最终持股100%。当日,石某即将股权转让款通过银行转账全额支付给环某。
后双方为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于2022年3月1日签署转让价款为373000元的《股权转让协议》,但环某未能配合石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2023年4月,环某以石某未足额给付双方重新协商后的股权转让对价373000元为由,向如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石某签订的《内部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股权转让协议》。
审理中,根据双方举证、质证的情况,承办法官池锋向环某释明虚假陈述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迫于法律的威严,环某如实陈述,其与石某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实际为343613.2元,且已足额收到该款,双方并未重新协商并变更股权转让价款,所谓的《股权转让协议》仅是为了股权变更登记时,与双方原始持股比例一致而形成的,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当庭申请撤诉。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环某作为原告,其未能恪守诚信诉讼原则,以虚假陈述、滥用诉权的不正当手段,对石某依法行使权利设置障碍,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石某的合法权益,妨碍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浪费司法资源,故对其当庭提出的撤诉申请,依法不予准许,判决驳回环某的诉讼请求。同时,针对环某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如皋法院依法作出对其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该案判决后,环某未上诉。26日上午,在法官的敦促下,双方共同至行政审批局办理完毕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该起股权转让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法官提醒】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要求。当事人应恪守诚信诉讼原则,以正当的、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权利并履行自身义务,不得实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司法活动的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皋法院将进一步加大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助推诚信体系建设,以高质量司法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