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王某斌去世,由于其妻子及女儿均已去世,王某丽等五名兄弟姐妹成为其法定继承人。王某斌留下两套房屋,其中一套50%份额为王某斌所有,50%份额为王某丽所有,此外还有银行理财款若干。

2022年,张某等非王家亲属以一份王某斌2020年的自书遗嘱为依据,将王某丽等兄弟姐妹五人诉至崇川法院,要求继承王某斌遗产。遗嘱中,王某斌将银行理财款中的40万元及部分房屋均交由张某等人共有,其余理财款以王某斌女儿的名义上缴国库。据张某陈述,王某斌去世前得到了张某等人的照料,写下了这份遗嘱。

审理中,王某丽也提交了一份2021年6月的王某斌自书遗嘱,内容则是房屋由兄弟姐妹继承,理财款也给王某丽。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结论为王某丽提供的遗嘱字迹形成晚于2021年7月1日,两份遗嘱不是同一人书写,张某提供的遗嘱字迹与样本字迹为同一人书写。王某斌去世后及诉讼期间,王某丽多次从王某斌银行卡中转出累计60余万元。

崇川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斌立有自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而王某丽提供的“遗嘱”系伪造,为无效遗嘱。王某丽伪造遗嘱后毫无悔改表现,且转移王某斌的巨额遗产,情节严重,丧失对王某斌遗产的继承权。最终根据王某斌2020年遗嘱及法定继承对遗产进行分割,王某丽转移的60余万元退出上缴国库。

遗嘱是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合法财产的法律形式,任何人不能代替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思。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本案中王某丽伪造遗嘱,违背了被继承人生前的真实意愿,侵犯了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财产的处分权,侵害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因而也丧失了继承权。完善的继承权丧失制度有利于规范继承人的合法继承行为,维护社会的道德人伦和家庭秩序,维持良好的遗产继承秩序、维护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