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代荣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3-11-01 浏览次数:2122
罪犯代荣,女,1993年2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9302167801,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苏州宏城义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寿县小甸镇唐店村大西郢队003号。2021年6月29日因诈骗罪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后同案人员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2年6月16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案件生效后,罪犯代荣以其于2022年2月3日生育一子,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4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对罪犯代荣暂予监外执行。后罪犯代荣哺乳期届满,苏州市吴中区司法局向本院提出收监执行建议,本院于2023年2月3日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决定将罪犯代荣收监执行,并于2023年2月4日将罪犯代荣收监执行。2023年3月29日,苏州市第四看守所向本院发出《关于对在押人员代荣开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建议》,认为罪犯代荣尿妊娠结果为阳性,B超检查显示宫内早孕,建议对罪犯代荣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本院于2023年3月31日决定将罪犯代荣释放,罪犯代荣于同日以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2013年6月12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对罪犯代荣暂予监外执行。现罪犯代荣以哺乳期为由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刑事审判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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