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沛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这是黄某第二次就受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黄某受雇于李某在沛县某工地从事瓦工工作。某天,黄某在干活期间私自到尚未施工完毕的楼内如厕,不慎跌入楼宇内的电梯井内受伤,当日因伤势较重转入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进行治疗。后黄某将李某诉至沛县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94769元。

2023年3月,黄某经鉴定构成人身损害十级伤残,再次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原告给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52626元。

法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系涉案楼宇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应当对电梯井负有管理维护义务。涉案正在施工电梯井属于高处悬空作业,应当按照相关施工规范设置防护栏杆及安全警示标志。而本案事故发生当天,因为打扫卫生拆除了防护措施。可见,涉案电梯井正在施工但并末设置任何防护措施及危险警示标识,电梯井作业状态极有可能危及到现场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存在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作为接受劳务者及电梯井的管理维护者,李某具有一定过错。

同时,事发时黄某施工区域并非在涉案楼宇内,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多年的建筑工地施工经验,应该知道施工现场的危险性,不应在施工区域内随意走动。而且黄某未选择使用施工区域内设置的专门卫生设施,却选择到具有较大风险正在施工的楼宇内上厕所,且其自述事发时楼宇内光线较暗,在此情况下,黄某未能确保自身行动安全,导致跌落电梯井受伤,其自身具有主要过错。

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黄某自负60%的责任。

法官说法

施工单位承包工程项目后,在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工人在项目工地提供劳务的情况,而工地工人在提供劳务中受伤的现象也时常出现。施工单位要加强劳务用工的管理,针对性地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

与此同时,建筑工人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也要强化安全防范意识,遵守施工现场工作规范及要求,避免因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随意走动而导致受伤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