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戴安全头盔致颅脑损伤,法院:自负10%的民事责任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尹泽 发布时间:2023-11-06 浏览次数:3307
头部是人体最脆弱也是最容易受到伤害的部位。事故发生时,头部容易出现颅骨骨折、颅内出血等伤情危及生命,而头盔可吸收大部分撞击力,起到缓冲、减震的保护作用,可使受伤者的比例下降70%,死亡率下降40%。那么,骑行电动自行车时,因未佩戴头盔在事故中致头部受伤,在索赔中会有什么影响呢?近日,启东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骑行电动自行车的陈某与同样骑行电动自行车但未佩戴头盔的李某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书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往医院就诊治疗,后经鉴定,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颅脑损伤,遗有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构成八级伤残。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
判决结果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某在事故中受伤,其合法损失应当得到支持,但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客观上加重了颅脑损伤后果,其自身具有一定过错,结合原、被告承担的事故责任,酌定李某自担其损失的10%。故法院依法判决陈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合计18万余元,王某自担损失9万余元。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中,虽事故认定事故由李某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但侵权案件的赔偿责任划分需要考虑各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综合予以判定。李某在骑行电动车时未佩戴头盔,虽不影响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但考虑到李某因事故受伤的主要部位及致残部位均在头部,对造成头部严重损伤的后果有直接影响,明显加重了损害结果,故法院酌定李某应自担其损失的10%。
该起事故中,驾驶人不佩戴头盔的过错行为实质上增加了造成其伤残的客观可能性,希望广大市民在骑行电动车出行时也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正确佩戴头盔,安全出行,文明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