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未向受害方赔偿的,保险公司可以以此理由拒赔吗?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朱嘉诚 发布时间:2023-11-07 浏览次数:1765
2021年10月,何某驾驶租赁的汽车行驶时不慎撞上隔离护栏,导致车上乘客张某受伤。张某遂起诉何某、汽车租赁公司,要求何某、汽车租赁公司连带赔偿张某损失20余万元,该请求已获生效判决书支持。但何某、汽车租赁公司未向张某支付赔偿款,遂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理赔款20余万元。
审理中,保险公司对承担保险责任无异议,但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本案中,汽车租赁公司未向张某赔偿,保险人不应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经核查,伤者张某表示自己确实还没有收到赔偿款,目前生活困难,正在着手准备对何某、汽车租赁公司申请执行。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已确认汽车租赁公司应向在事故中受伤的乘客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属于案涉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支付。故对被保险人汽车租赁公司主张保险人直接向第三人张某支付保险金,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经法院回访,保险公司自动向第三人张某给付了赔偿款,保障了张某后续康复生活,张某亦撤回了执行申请,起到了执源治理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