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5月起崔某在一幼儿园工作,幼儿园为崔某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1月21日崔某分娩,期间,生育保险基金报支的营养费及生育津贴均由幼儿园领取。2022年4月12日,幼儿园突然以“合同期满”为由为崔某办理了社会保险减员手续。崔某认为单位的解约行为违法,要求幼儿园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

如皋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2022年1月21日崔某分娩,2022年4月12日幼儿园以“合同期满”为由为崔某办理了社会保险减员手续。此时崔某尚在产假期间,即使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也应当续延至崔某哺乳期满方可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幼儿园违法终止了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故仲裁委依法支持了崔某主张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现阶段,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年化发展阶段,为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从而使得社会经济和国防安全能够长治久安,我国的人口政策在不断调整。其中,从“二孩”到“三孩”政策的逐步放开成为调整人口结构促进社会长治久安的必然趋势。在该政策的指引下,用人单位更应当积极保障女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合法权益,为育龄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不得扣留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费用,更加不得随意终止“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