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遇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电动扶梯等设施停止运行时,不少人会为了方便快捷选择继续从停运的扶梯处通行,但你是否知道这一行为隐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一旦因此受伤,相关责任由谁承担?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赔偿纠纷案件。

80多岁的吴大爷从某超市购买东西后准备回家。返程时,由于手扶电梯处于停止运行状态,吴大爷便通过步行方式下扶梯,开始是正常行走,后来却越走越快,因为手扶电梯存在坡度,再加上老人手里拎的物品比较重,一不小心没控制好就摔倒了。事故发生后,吴大爷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吴大爷右股骨粗隆间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当日便住院接受治疗,10天后出院。后吴大爷向超市索赔未果,起诉至昆山法院,要求超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在庭审过程中,吴大爷称超市在营业时间关停电动扶梯,却未设置任何提醒、警示标志,也未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引导,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超市则称事发当天早上刚做完消防演习,正准备恢复电梯运行,且根据监控录像画面显示,吴先生当时双手提重物,没有用手扶住扶梯,而且吴大爷本身年纪较大,乘坐电梯未有他人陪同,这才是导致老人身体失去平衡并摔倒的综合因素,超市内已循环播放录音提醒顾客注意安全,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超市确实在营业期间关停了电动扶梯,且未在停运的扶梯旁设置警示牌或以其他方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少人在停运的手扶梯处步行通过。同时,吴大爷作为成年人,应对于自身的安全负有谨慎义务,保持必要的危险防范意识,其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

法官向超市方释明:国家标准GB16899-2011《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规定“自动扶梯是机器,即使在非运行状态下,也不能当作固定楼梯使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知晓相关规定后,超市方认识到自身确实存在过错,一反之前强硬拒赔的态度,主动提出愿意接受法院调解。

最终,超市方同意赔偿吴大爷43000元,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场景中,电动扶梯与固定楼梯相比设计坡度大、单级台阶高度较高,且表面是金属材质摩擦力小,走起来极易滑倒、绊倒,稍不注意就会发生危险。提醒广大群众不可将停用的电动扶梯当作楼梯来使用,如果遇有电动扶梯停用的情况,应该寻找附近的安全通道或固定楼梯上下楼。此外,公共场所的电动扶梯运营主体也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注意加强管理,定期检修设备,对停用的电动扶梯应设置围挡和提示,避免群众误乘发生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