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安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3年5月底,何某通过网络结识上游不法分子,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不远千里前往北京为其办理一张北京银行卡,并将北京银行卡及密码、手机、身份证提供给对方使用,由对方操作转账刷流水。

经查明,2023年6月27日,何某的上述北京银行卡进账合计人民币100万余元,其中包含9名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的钱款合计人民币36万余元。何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50元。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各项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帮信罪”的全称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信罪。本案中被告人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他人用于转移赃款,属于“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外,还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诈骗罪等,可能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因此,侥幸心理不可取,蝇头小利不可贪,切勿随意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和各种支付账号,警惕“帮信罪”,莫当“工具人”。同时也提醒大家,谨防电信网络诈骗,守好自己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