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游某诉淮阴区某浴室生命权纠纷一案,在淮阴区法院的多次调处下,原被告双方终于握手言。

原告游某的父亲老游今年76岁,虽然患有一些基础疾病但身体尚可。2023年3月份中午老游像往常一样到小区附近的澡堂洗澡。老游泡澡的时段,澡堂恰好无其他顾客,搓澡的师傅见老游暂时不需要擦背就到浴室休息区抽烟休息。等搓澡师傅抽完一支烟回到浴池后发现老游面朝下趴在水中。老游随机被救出水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游某认为是澡堂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父亲老游溺亡,随即将澡堂诉至法院。澡堂认为自己早在澡堂大厅张贴老人孕妇应当在家人陪同下洗澡,自己已经尽到提醒义务,没有过错;澡堂还认为老游患多种老年性疾病,特别是腔梗,是导致老年人突发死亡的原因,不排除老游是突发疾病失去意识后才趴在水中的,没有证据证明老游是溺亡。

淮阴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因老游尸体已经火化也未做尸检,无法查清死亡原因,导致案件审理陷入僵局。承办朱艳红为查清案件事实,调阅了事发当天的出警资料,证实事发时老游独自一人在浴池洗澡,澡堂无工作人员在现场。针对澡堂提出的老游系自身疾病导致死亡的意见,法官又三次到老游抢救的医院调取了老游全套住院检查抢救的病案资料,并到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非抢救医院)咨询摄片、心脑科、鉴定科的相关专家,专家综合意见认为老游在抢救时腹腔内有大量的积液(水),不排除溺水导致老游死亡的死因。

淮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浴室作为公共场所,应当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因老游尸体已经火化无法对其死亡的原因作出鉴定,但是在老游被发现时是独自一人面朝下趴在水中。因此时澡堂并无工作人员在现场管理并及时发现,这不能排除老游是否是洗澡晕池后未能及时发现导致的溺亡。法院向原被告释明调查结果及法律法规后,原被告均表示接受,但对于赔偿款的数额双方仍差距过大。考虑到事发时老游年岁已高且患有一定的基础疾病,其洗澡时并无家人陪护,亦有一定的过错,承办法官通过到四次次组织双方协调,采用面对面调解及背对背调解以及视频调解方式,最终原被告达成和解,某澡堂赔偿游某4万元,圆满化解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