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刘某是居住在句容市宝华镇某小区的居民,在该小区常有流浪猫出没。2023年7月某晚,刘某带着自家宠物狗在小区内遛弯时,不慎被流窜至该小区的流浪猫抓伤。次日,刘某前往医院治疗,并接种了疫苗,花费医疗费554.32元。因刘某向小区物业主张赔偿医疗费未果,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小区物业公司支付医疗费554.32元以及交通费100元。刘某称,本小区流浪猫流窜伤人事件时有发生,物业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清理,应承担责任。该小区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对小区门外流浪猫的管控存在一定困难,另外小区内有部分业主自发投喂流浪猫,导致流浪猫集聚小区,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过程中也经常对流浪猫进行驱赶,但效果不佳。对原告被流浪猫抓伤,该责任也不应全部由物业公司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作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应当依约提供物业服务,承担物业服务人的义务,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公司对小区内流浪猫、狗负有驱赶的义务。刘某携带宠物在小区内遛弯,被流窜至小区的流浪猫抓伤,物业公司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驱赶流浪猫,保护业主的人身安全,具有过错,应对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由该小区物业公司赔偿刘某医疗费424.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