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竟拉着保证人再犯罪,不知悔改二人落网终获刑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陆春燕 陆渝宁 发布时间:2023-11-10 浏览次数:2952
俗话说,浪子回头金不换,犯了错只要能及时改正,就还是好小伙。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在老家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赵某,本应在家安守本分,却仍不知悔改,竟然拉着自己的保证人擅自离开老家,在取保候审期间共同故意实施盗窃犯罪,最终二人双双落入法网。近日,启东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对赵某以危险驾驶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9000元,对牛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赵某平日里爱喝两杯,前两年就因为醉酒驾驶被刑事处罚过。2022年8月的一天晚上,赵某和朋友喝完酒后开着车在路上再一次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57.5mg/100ml,系醉酒驾驶。为了能顺利取保候审,赵某找来了自己的朋友牛某,让牛某做自己的保证人,来监督和保证自己遵守相关规定。
但谁知,赵某根本没有把取保候审当回事,转身就拉着牛某来到启东市打工。这天赵某看见外面工地上铺着几块铺路的钢板没人管,就带着牛某、刘某偷了七块钢板,并指使牛某卖掉,共计获利16488.88元。可还没等赵某将销赃得款完全分好,赵某和牛某就被民警双双抓获。经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七块钢板价值11757元。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且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故意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牛某与赵某共同实施盗窃,是共同犯罪,均系主犯。综合二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启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罚。
法官提醒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一项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则意味着对其取保候审,不能预防社会危险性的发生。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取保候审不等于无罪释放,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钱财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1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