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手”要求返还货款并三倍赔偿 法院:虚构交易不支持
作者:新沂市人民法院 陆英展 辛春晓 张晓培 发布时间:2023-11-13 浏览次数:1781
“刷手”在网店下单后,以未实际收到货物为由起诉,要求网络公司向其退还货款并额外给予三倍赔偿。近日,江苏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刷单”而起的民事纠纷,判决“刷手”与网店订立的合同无效,并驳回了“刷手”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3月14日,赵某在某网络公司经营的网店下单后,通过储蓄卡支付下单款。赵某以未实际收到货物为由起诉,要求某网络公司向其退还货款并额外对其三倍赔偿。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赵某涉案储蓄卡中,存在先入账一笔款项后随即支出数额近似或相同款项的账目近40笔。另经过关联案件查询,赵某在全国各地以相同理由对相关商家提起民事诉讼几十余起。
新沂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网络公司在网络平台注册案涉店铺后,未实际对外销售货物,而是通过平台第三方进行刷单方式产生相应的订单等,该行为因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利益,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赵某在某网络公司经营的店铺内下单所形成的案涉交易活动,不是为生活所需而购买商品的正常消费活动,其在先获得一笔款项后随即做相应款项的下单支付行为,符合网络“刷单”特征,故其因此而形成的案涉交易行为,实质应属于“刷单”行为,所支付的案涉款项属不法给付。双方因此而形成的买卖合同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对赵某要求某网络公司返还其货款并向其支付三倍货款赔偿款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称,刷单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营销手段,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同时也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刷手”伪装成正常消费者,以“商家未实际发货”为由进行虚假维权,其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情节严重可能会涉嫌虚假诉讼,甚至涉嫌敲诈勒索,会被严厉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