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锡山法院)罪犯田杨杨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无锡 发布时间:2023-08-10 浏览次数:1781
罪犯田杨杨,女,1991年7月13日生,山东省曲阜市人,居民身份号码14112219910713006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曲阜市时庄街道办事处马家村东3胡同9号,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明珠花园小区北西区3号楼3单元301室。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8日经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11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2022年11月3日,本院作出(2021)苏0205刑初736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田杨杨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现罪犯田杨杨以其系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查,罪犯田杨杨确系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田杨杨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3年8月10日起至2024年6月24日止)。
二○二三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