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锡山法院)罪犯龙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无锡 发布时间:2023-07-13 浏览次数:1804
罪犯龙欢,女,2001年5月19日生,贵州省贵定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3200105190027,汉族,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生,户籍地贵州省贵定县宝山街道龙港村木老冲58号附1号,住广东省普宁市华侨管理区侨场居委会侨村二队42号。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4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经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2022年5月19日,本院作出(2021)苏0205刑初824号刑事判决书,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罪犯龙欢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后罪犯龙欢因系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于 2022年6月9日被本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至2023年4月8日。
经查,罪犯龙欢现为早期妊娠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龙欢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3年7月13日起至2023年11月13日止。
二○二三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