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苏0324刑更22号

 

罪犯王丽娜,女,1988年8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619880807832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汤河乡龙潭村。

2017年12月25日本院作出了(2017)苏0324刑初888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王丽娜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后罪犯王丽娜以妊娠、哺乳婴儿为由,先后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审查后分别于2018年8月6日、2019年2月2日、2020年5月7日、2020年10月7日、2021年9月30日、2022年3月29日决定对罪犯王丽娜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6月27日罪犯王丽娜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予以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鉴定,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日组织徐州市中心医院专家会诊,罪犯王丽娜目前宫内早孕,单胎存活,相当于10周,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3法医审字第0242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王丽娜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罪犯王丽娜出具保证书,保证接受社区矫正机关的矫正管理,提供担保人王占德担保,经书面征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意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建议对罪犯王丽娜予以暂予监外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王丽娜暂予监外执行(自本决定之日起至妊娠终止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