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被告人赵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伙同李某(另案处理)经合谋后,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仍使用李某所持有的银行卡供上线用于转移支付,由李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服务。当日,李某涉案银行卡共计流入人民币50万余元,涉及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被告人赵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后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依法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解除监视居住后,赵某与被告人李某、刘某、汲某(均另案处理)经合谋后,由赵某联系上线,获取并验收提供银行卡人员及银行卡信息,而后将可使用的银行卡卡号提供给上线,在电信诈骗等赃款进入相应银行卡后,由被告人伙同李某、刘某、汲某带领供卡人至多家银行进行赃款提取,并将提取的赃款转移给上线,通过取款方式转移赃款人民币66万余元。被告人李某、刘某、汲某等人分别获利人民币5000-8000元不等。期间,被告人赵某先后盗窃他人电动自行车、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款而组织他人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赵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归案后认罪认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当前,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特征日益凸显,有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甚至将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作为重点发展对象。对此,法官提醒,广大未成年人要自觉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要被所谓的“高额利润”诱惑,不要随意出售、出租银行卡,避免沦为犯罪分子作恶的“工具人”。要时刻谨记,“跑分”不仅跑不到人生巅峰,更跑不出这张无处不在的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