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侵权人离开现场引起纠扭 侵权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蒋小云 发布时间:2023-11-17 浏览次数:1848
基本案情:2021年9月4日下午,李某驾驶电动三轮车从批发市场入口处驶出时,与入口处的一辆依维柯汽车交汇过程中,与站在依维柯汽车旁边的批发市场工作人员鲍某发生挤压、碰擦,李某随即倒车换道至右侧出口通道驶出,欲离开天批发场。当时批发市场的办公室主任张某正在批发市场门口值班,张某见状即要求李某停车处理鲍某受伤事宜,李某不予配合,张某遂将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钥匙取下握在手中以阻止李某离开,李某上前争抢,两人发生纠扭,致使张某右手食指中节指骨基底部骨折,后张某就其损害赔偿事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在争抢钥匙的过程中导致张某受伤,李某对张某的受伤存在过错,张某不存在过错,故李某对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计2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不按照批发市场进出口通行指示要求行驶,并导致批发市场门岗管理人员鲍某受伤,且出现此情况后,李某未立即停车处理,在未取得鲍某同意其离开的前提下,换道后欲从出口驶出。在张某阻止李某离开时,李某未能及时反省,反而争抢钥匙致使张某受伤,对此损害后果,李某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对其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
张某的行为具有正当性。作为市场管理人员,张某事件发生时正在门岗值班,负责维持出入秩序,李某的行为致使鲍某受伤,李某未停车处理,未与鲍某协商一致,反而欲离开现场,张某履行工作职责加以阻止,其行为具有正当性。
张某的行为具有正义性。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对伤者及时进行救治是法律与道德的双重义务,本案中李某不顾鲍某伤情,意欲驾车逃离现场,这是严重侵害他人利益的不法侵害行为。张某与李某纠扭在一起,实质是在他人受到侵害时勇于斗争的反击行为,目的是为了维护被侵害人鲍某的正当权益,其行为具有正义性。
张某的行为具有合理性。切实保护好见义勇为者张某的合法权益,需要准确把握张某与李某纠扭系“正对不正”的本质特征,即张某的争执行为目的是正当的,李某的侵害行为是不正当的。应当将张某为保护鲍某利益而与李某缠斗的行为当作一个整体来看待,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不能进行割裂式、断章取义式的分析判断,要结合具体情境去衡量张某的行为是否超过限度,是否存在过错。在当时的紧急情形之下,张某通过拿取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钥匙的方式阻止李某离开,致使自身手指骨折,其行为无明显不当,具有合理性。
故张某对其损害的发生并无过错,其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李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