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交付执行车辆,到底“刑”不“刑”?
作者: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居涵杰 发布时间:2023-11-22 浏览次数:1837
作为被执行人,在接到法院交付车辆等动产的通知后,能不能置若罔闻,熟视无睹?若不予理睬,拒不履行,将面临怎么的法律后果?近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两起这样的案件。
苏某某与被告人唐某某因债务纠纷诉至相城法院。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唐某某结欠苏某某人民币10万元,唐某某承诺分期支付,但未按民事裁定书履行义务,苏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将唐某某名下汽车查封,并于2022年5月9日向唐某某送达责令交付动产通知书,责令其十日内交付车辆。被告人唐某某在明知该车辆被查封,且在收到责令交付动产通知书的情况下,仍未在指定期限内将车辆交至法院,致使案件未有效执结。后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唐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线索。刑事案件立案后,唐某某主动投案,将车辆交付法院。2023年10月17日,公诉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遂判决被告人唐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在梁某某与被告人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于2022 年3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姜某某自2022年3月起每月承担2600元抚养费。后因被告人姜某某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梁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3年5月10日对被告人姜某某名下别克牌汽车进行产权查封。被告人姜某某明知该车辆被查封,且在收到责令交付财物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将车辆交至法院。其后,法院将被告人姜某某拒执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被告人姜某某抓获。被告人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在其户籍地附近扣押到了涉案汽车,现该车已被法院实体查封。2023年11月17日,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遂判决姜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2022年开始,在苏州市委政法委的组织领导下,苏州市政法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集中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上述行动有力打击了拒不执行、规避执行的行为。拒不交付车辆是拒执犯罪中高发的行为模式,被执行人在收到法院交付车辆通知书后若无正当理由而拒不交付车辆,将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将自食恶果。因此,被执行人应当积极主动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