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存侥幸“抢黄灯” 致人死亡获刑罚
作者:邳州市人民法院 冯卫宁 刘雪梅 发布时间:2023-11-23 浏览次数:1819
当驾驶车辆经过路口遇到黄灯亮时,车辆未越过停止线,这种情况按照交通法规不应该通行,但因为侥幸心理,一些驾驶人员不仅不及时减速停车,反而加速通行,酿成交通事故,甚至因此锒铛入狱。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王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270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交叉路口时,遇到黄灯闪烁没有通行权时进入路口,撞上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左转弯孙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导致孙某某头部、胸部等处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邳州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电话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因其系过失犯罪,且赔偿损失,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监管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
“宁等三分,不抢一秒”,黄灯是一种过渡信号灯,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不得通行,广大市民朋友在驾车时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不要拿生命当“赌注”,要增强守法意识,切莫因一时侥幸,酿成大祸,悔恨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