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恶化难修复 收养关系可解除
作者: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张珊 发布时间:2023-11-23 浏览次数:2228
张某夫妇未有生育,于1974年收养其连襟之女即5岁的张小某,并办理了户籍变更登记,收养关系得到亲友邻里的一致认可。一晃四十余年过去了,张小某在张某夫妇的抚育下长大成人、结婚生子。起初双方关系融洽,近年来,因赡养、财产管理、房屋归属等问题意见不合,矛盾逐步激化。经社区多次调解无果,年逾八旬的张某夫妇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张小某的收养关系。诉讼中,张某夫妇称,张小某的子女一直由二人照顾抚养,但张小某却在张某夫妇生病、受伤、老房拆迁期间未给予关心照顾,甚至不闻不问。随着年龄的增长张某夫妇的身体每况愈下,但张小某在签订家庭赡养协议时仍提出诸多不合理要求。张小某在得知张某夫妇处置了家中一套房屋用来养老后,多次上门吵闹威胁。张某夫妇实在不堪其扰,才提起诉讼。张小某否认张某夫妇的说法,认为系张某夫妇过于挑剔才导致家庭不睦。
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夫妇与张小某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形成虽已长达数十年,但双方因日常消费支出、生活照顾、孙子女抚养等各方面问题产生芥蒂,矛盾逐步加深直至关系恶化,在诉讼后双方依旧相互指责,经亲属、社区、法院多次调解无果,确已无法再以父母子女关系共同生活。遂判决:解除张某夫妇与张小某的收养关系。
“无生有养,无以为报”,养育之恩大于生恩。张某夫妇含辛茹苦将养女张小某抚养成人,张小某本应感恩回馈老人的养育之情,但却在共同生活中未能充分体谅和关爱老人,因家庭琐事与老人交恶,导致关系恶化。张某夫妇已到耄耋之年,正是需要照拂的时候,却毅然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表示自己生活无虞,今后无需张小某赡养,可见已寒心到极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考虑到双方亲情关系确已破裂、无法修复,客观上已不具有共同生活的条件,现张某夫妇年龄较大且身体状况欠佳,如继续维持一段不和睦的收养关系,反而会对其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造成持续不利影响,故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及时让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恢复平静。“孝文化”是我们应对老龄化社会挑战的精神磐石,也是我们形塑社会价值观的价值原点。子女在家庭生活中对于老年人小到生活起居、饮食习惯大到生活理念、价值判断应给予充分的理解、包容与尊重,不要把自己意志强加于老年人,此也是“孝文化”的体现。如何消除与老年人之间的“代沟”,真正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是每个子女、每个家庭需要深刻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