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门口被撞,待售新车贬值损失能否得到支持?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袁萌萌 发布时间:2023-11-27 浏览次数:4089
停放在4S店门口的全新待售车辆被小车撞坏,致使新车毁损,能否主张贬值损失?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待售新车被撞案。
2022年8月7日,谢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如皋市某街道行驶至4S店门口时,因操作失误冲撞4S店停放在路边销售的新车,致待售新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双方就损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该汽车销售公司一纸诉状将谢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并申请对案涉新车的维修费及贬值损失进行鉴定。
如皋法院委托某公估机构对案涉车辆的维修费用及贬值损失进行评估,最终评估结果为维修费38000元、贬值损失47800元。
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对维修费的赔付不持异议,辩称车辆贬值损失系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不同意赔偿。
那么关于待售新车的贬值损失是否予以支持?
第一种意见为:贬值损失为间接损失,并非直接损失,不应赔付。
第二种意见为:待售车辆维修后必然造成车辆售价降低,这是直接损失,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案涉受损车辆系待售新车,不同于以往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价值贬损,待售新车受损后,即使进行修复,车辆的抗扭曲强度、美观、完整性等均有所下降,难以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其性能价值必然有所降低;于交易市场而言,发生交通事故的新车所出售的价格必然比未发生事故的新车价格低,其市场价值也有所下降。综上案涉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客观存在且必然发生的,是案涉车辆的直接损失。
经过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8000元,被告谢某也自愿向原告赔偿50000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赔偿车辆贬值费问题是本案的核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明确,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财产损害是以受害人实际遭受的损失为准,实行完全赔偿原则。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待售新车虽已修复,但车辆的安全性、驾驶性能降低,给汽车销售公司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谢某应赔偿对方的车辆贬值费。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符合主张车辆贬值情况,最终的赔偿损失环节也是由侵权一方赔偿,而不是由保险方和修理车辆方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