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一日,8岁的明明与小伙伴东东、亮亮、朋朋在某商场儿童乐园内的滑梯处玩耍。期间,

东东、亮亮、朋朋簇拥在滑梯的待滑平台上,明明从滑梯滑道逆行向上攀爬至平台,随后明明自滑梯滑道跌落至地面。在事发前后15分钟左右的时间内,明明的监护人未在场。事发后,明明被送医诊断为左肱骨远端骨折,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随后,明明将东东、亮亮、朋朋以及商场管理物业公司均诉至法院。要求东东、亮亮、朋朋承担赔偿责任、商场管理物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

东东、亮亮、朋朋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商场管理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东东、亮亮、朋朋在知道明明逆向爬行滑梯的情况下,依然至上而下滑梯,故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商场管理物业公司作为管理者,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结合原告所举证据及商场监控视频,应驳回明明的诉讼请求。

笔者就本案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即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事发时明明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在公共场合游玩或活动,应当有监护人在旁陪伴。在事发前后15分钟左右的时间内,明明的监护人并未在场陪伴,明显疏于监护。而正确使用滑梯的方式,应当从正常的扶梯攀爬上待滑平台,并在平台段依次排队滑下滑梯。监控显示,待滑平台已有多名孩子等待下滑,明明自滑梯滑道逆行而上挤入平台排队,由此发生挤压,导致明明被拥挤下滑道而摔伤,因此产生的事故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

关于东东、亮亮、朋朋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在有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东东、亮亮、朋朋存在推搡行为进而导致明明跌落,故该3名儿童对明明受伤不存在过错,明明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商场管理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补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物业公司已在活动设施旁设有《儿童乐园须知》铭牌,对于滑梯的使用、注意事项作出清楚的提示,且游乐设施、周围地面亦无明显破损或凹凸不平,故对明明提出的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主张亦不予采信。根据上述思路,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明明的诉讼请求。

【结语】

首先,未成年人对自身安全保护意识较弱,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是儿童安全管护的第一责任人。在儿童玩耍前,建议监护人对场所的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确保安全;在孩子玩耍时,也应审慎陪伴和防护,教育引导孩子正确使用游乐设施、提高安全意识,并及时制止危险动作、预防事故发生。 

其次,商场管理物业公司作为服务单位,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对场所内的公共游乐设施妥善管理、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施的完好状态,安装必要的防护措施;在游乐设施附近的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提示和风险警示标志,告知滑梯的适龄范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在适当位置安装监控设备,便于查明事情经过。

最后,若不幸发生意外事件,监护人等相关人员在及时送医的同时,还应注意及时固定和保存证据,为今后的沟通处置做好基础准备,比如,拍摄现场视频和照片、调取物业公司的监控录像、记录与相关涉事人员的沟通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