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7月张某以甲家具经营部未结清其货款为由将甲家具经营部及其经营者、实际管理人告上法庭,追讨2013年尚未结清的货款。那么当初哥俩好,信任度高,归还货款不收回欠条,仅在对账本中记录款项已还,时隔9年对方再来主张款项未还,能否凭此证明款项已付清呢?

法院审理

审理中,原告称其2013年给被告送货,现家具已售出,但货款到现在都未结清,而被告实际管理人对家具售出予以肯定,但坚称2015年货款就结清了,有当时的对账记录本为依据,且概因原告当时顺路送货过来,没带欠条,本着双方信任所以已经将欠款给付,未讨要欠条。

法院认为,该案件中欠款属实,双方均不持异议,原告提供的欠条被告确认属实,被告提供的对账记录本中已归还,原告予以否认,记录本中该条记录缺少原告签字,且被告无法提供其他举证说明款项结清,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甲家具经营部归还欠款并从审理之日至实际给付日起计算利息。

法官说法

在现实中,熟人间借贷、欠款、收款不留凭据并不罕见,但为了避免出现争议,对于资金付出者来说,尽量避免现金交易,最好的方式就是通过转账进行交付。否则,借款人很可能以没有实际收到款项为由进行抗辩,这种情况下,资金交付人手里即使有记录,法院不一定能支持资金付出者的主张。当然,规范的资金收付或借贷,还是应保有纸质凭证并附有转账记录更为妥当,同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在付款时拿回欠条或由对方出具款项已收付的签字凭据才最为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