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曾晓巡,女,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

本院审理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曾晓巡犯诈骗罪一案,于2023年1月11日作出(2022)苏0923刑初414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曾晓巡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罪犯曾晓巡怀孕,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作出(2023)苏0923刑更7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曾晓巡暂予监外执行。因罪犯曾晓巡于2023年10月20日生育一女,罪犯曾晓巡于2023年10月21日再次向本院提交监外执行申请书,申请本院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经查,罪犯曾晓巡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曾晓巡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3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8月1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