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宁法院)关于罪犯杨可可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3-12-01 浏览次数:3025
罪犯杨可可,女,2003年1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阜宁县。罪犯杨可可因犯介绍卖淫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9月21日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罪犯杨可可于2023年11月8日生育一女,现以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资料详见附件。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联系电话:0515-69919112、69919058
联系地址: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香港路7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