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被狗“吓倒”,能否索要赔偿?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袁佳云 发布时间:2023-12-06 浏览次数:1866
2022年某日19时许,张某沿村里水泥路牵着用绳索栓着的家养黑狗,步行遛狗。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前述路段行驶,与前方三、四米远遛狗的张某相遇。王某误认为对方会避让,即继续前行。距张某两、三米远时,张某担心王某要撞到自己,突然喊叫“你要撞到我了”,被牵着的黑狗,听到主人叫声后,跑到路上来,王某也喊叫一声,害怕被狗咬到,快速向北避让。因车速较快,未注意及时避让在张某后方不远处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张某牵狗离开现场。后王某向张某主张因受黑狗惊吓而造成的损失,张某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王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中,事发路段为农村道路,且系农村村民居住线,张某有权牵狗正常通行。王某受伤是因与案外人李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并非张某饲养的狗咬伤。事发路段系农村村民居住线,无遮挡,地面平整。张某手牵绳子系扣的家养黑狗,在路边行走遛狗,无影响他人正常通行的违法行为。该起事故的发生,系王某夜间在无照明、且是有村民居住的农村道路路段行驶,未减速慢行,遇见前方路边有行人和黑狗时,判断错误,在未注意观察到对向车辆行驶情况下,未尽谨慎驾驶义务,及时采取有效避让措施,确保行车安全,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张某饲养的家养黑狗,并非烈性犬,且没有证据证明黑狗对王某有“扑、咬”行为。王某的避让行为,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故王某以害怕被狗咬到,避让黑狗,受到惊吓为由,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