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苏0324刑更33号

 

罪犯胡贺,女,1990年3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900320612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荣光街道。被告人胡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6月2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罪犯胡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2022年7月15日本院以(2022)苏0324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胡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抗诉,2022年12月27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2)苏03刑终345号刑事判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判处胡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罪犯胡贺以怀孕为由,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核鉴定,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作出(2023)苏0324刑更7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胡贺暂予监外执行(自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至妊娠终止之日止)。

现胡贺于2023年10月20日生育一子,胡贺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暂予监外执行。

 经本院查明,罪犯胡贺于2023年10月20日生育一子,同时罪犯胡贺的暂予监外执行机关长春市九台区司法局西营城司法所为保证对罪犯胡贺不脱管,在2023年10月20日罪犯胡贺生育孩子后至今,一直对其进行监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出生医学证明、长春市九台区司法局西营城司法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罪犯胡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征求睢宁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亦同意对罪犯胡贺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应对罪犯胡贺予以暂予监外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胡贺暂予监外执行(自2023年10月21日起至2024年4月22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