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交通事故屡屡发生,而不佩戴安全头盔不仅容易造成头部受伤,还要自己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终判决酌情减轻被告熊某10%的赔偿责任。

被告熊某驾驶三轮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原告瞿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瞿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熊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瞿某事发后经医院诊断为右侧颞叶脑挫伤、创伤性硬脑膜下血肿等症,经鉴定,瞿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遗留脑软化灶形成伴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残疾。事发后,经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检验,瞿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4.8mg/100mL。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原告瞿某未戴安全头盔,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及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的通告》等规定,反映出原告欠缺作为道路交通参与人应尽的注意义务,从而表明其在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遂判决酌情减轻被告熊某10%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损害后果扩大,适当减轻侵权人责任

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不但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同时也是保护交通自身安全的必要措施。虽然未佩戴安全头盔不影响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认定,但并不代表驾驶人完全不需要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瞿某因交通事故导致脑部受伤严重,与其未佩戴安全头盔导致损害后果扩大存在关联性,法院以此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法官提醒,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应当佩戴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头盔,否则遇到交通事故可能将吃大亏,不仅自己受伤,还很可能无法获得全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