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罪犯郑欢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一庭(少年庭) 发布时间:2023-07-31 浏览次数:1746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苏0311刑更18号
罪犯郑欢,曾用名郑玫玫,女,1989年8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0319890821042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徐州市云龙区铁货中街9号4号楼1单元203室。曾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5月5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0月1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
2022年12月5日本院作出了(2022)苏0311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罪犯郑欢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郑欢以其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2月23日本院作出(2023)苏0311刑更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3年7月4日罪犯郑欢以其2023年6月25日生育一子,哺乳自己的婴儿为由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郑欢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罪犯郑欢暂予监外执行三个月零二十八天。(期限自2023年7月31日至2023年11月27日止)。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