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罪犯林晓如监外执行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一庭(少年庭) 发布时间:2023-07-21 浏览次数:1715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罪犯林晓如以非法经营判处罪犯林晓如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同案人张炎青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3日作出(2023)苏03刑终201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其以哺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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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