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泉山区法院)罪犯林晓如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一庭(少年庭) 发布时间:2023-07-31 浏览次数:1734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苏0311刑更22号
罪犯林晓如,女,1988年10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8100851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镇下方寨外八街10号3房。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3年4月4日作出了(2022)苏0311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判处罪犯林晓如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同案人张炎青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3日作出(2023)苏03刑终201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7月20日罪犯林晓如以其2022年11月8日生育一子,其哺乳自己的婴儿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林晓如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罪犯林晓如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3年7月31日起至2023年11月8日止)。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